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4號原告 張聖彬 被告致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與被告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惟按監察人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之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魏慧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