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專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專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抗字第12號再抗告人 魏永彬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合眾汽車汽車有限公司楊家華 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因再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107年度民專抗字第1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委任具律師資格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即駁回其再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
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又再抗告人未依同條第1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亦有明文。
二、查再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7年5月14日107年度民專抗字第1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蔡如琪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謝金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