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5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年月日│98.03.05│98.05.09│├────────┼────────┼───────┤│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98年度毒│士林地檢98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557號│偵字第7833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10│99年度審易字第││││79號│38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7.30│99.04.22│├───┼────┼────────┼───────┤││法院│臺灣高院│士林地院││││(未經事實審)│││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24│99年度審易字第││││57號│386號││├────┼────────┼───────┤││判決確定│98.11.12│99.05.24│││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9年度執│士林地檢99年度│││緝字第102號│執字第23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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