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0號聲請人 何彩雲
何玉娘 相對人 賴增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捌佰伍拾萬元後,本院一00年度司執字第3765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如附表所示建物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一年度建字第五五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或終結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業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3765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如附表所示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101年度建字第5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高偉庭┌─────────────────────────────────────┐│建物標示│├──┬────┬──────┬───────┬───────────┬──┤│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物式樣主要建│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築材料及房屋層│││││││數││範圍│├──┼────┼──────┼───────┼─────┬─────┼──┤│1273│新北市中│新北市中和區│5層樓鋼筋混凝│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全部│○○○區○○○○○路3段11│土造││要建築材料││││段336地│4巷43號│││及用途││││號││├─────┼─────┤││││││1樓層:16││││││││8.07││││││││2樓層;16││││││││8.07││││││││合計:336.││││││││14│││├──┼────┴──────┴───────┴─────┴─────┴──┤│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343建號,面積7255.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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