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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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慕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慕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慕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後,前經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因聲請累犯更定其刑,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340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4年4月,減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另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2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郭惠玲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蓁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