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47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吳梅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捌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247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梅蘭│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53679││月1日起│││││元│├──────┼──────┼───────┤││││及自民國97年│至民國104年8│年息20%│││││8月7日起│月31日止││├──┼───┼─────┼──────┼──────┼───────┤│002│新臺幣│吳梅蘭│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15905││月1日起│││││元│├──────┼──────┼───────┤││││及自民國97年│至民國104年8│年息20%│││││8月7日起│月31日止││├──┼───┼─────┼──────┼──────┼───────┤│003│新臺幣│吳梅蘭│及自民國9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5%│││129226││3月16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梅蘭│暨自民國97年│至民國108年8│按月給付新臺幣│││53679││8月7日起│月31日止│900元之違約金│││元│││││├──┼───┼─────┼──────┼──────┼───────┤│002│新臺幣│吳梅蘭│暨自民國98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9226││4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