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0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0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邱玉萍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志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柒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