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0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淑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統義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三紙。
三、請 陳明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之)。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