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0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雅如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文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捌萬參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貳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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