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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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五一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八0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四年三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鍾啟煒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B書記官林素妃~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八0四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中興商業銀行興中分│ 林淑芬 │CSB一00二八│ 伍萬 元│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行││五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