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0號債權人 黃雅純 即全合水電材料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順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6年5月26日起算是否有誤?(依狀附出貨單銷貨日期全非為106年5月26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