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17號聲請人 陳中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世宗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臺端確認聲請狀中事實及理由欄內敘明「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是否有誤?因依後附本票影本之發票日為104年10月29日,發票金額為3,000,000元。若有誤繕或誤提本票,應具狀更正或提出正確物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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