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165號

原告 劉翰陵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志松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調解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5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高雪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