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8288號債權人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荃鴻國際能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究為「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或「台灣
星堡保全嘉義分公司」,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錦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