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簡字第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二О九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前段之當場侮辱公務員罪。爰審酌被告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遺棄案件之前科紀錄,且曾交付管訓處分,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見其素行不佳,暨其犯罪手段係酒後以三字經辱罵執法公務員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