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89號原告 楊毅勇 被告 彭宏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就原告請求金額於逾新臺幣473萬元本息部分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逾刑事判決認定之損害,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5月8日裁定請原告於5日內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1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繳費資料清單、收文收狀清單在卷可稽,其該部分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