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緝字第20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21號111年度訴緝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佳盈選任辯護人邱奕澄律師(法扶律師)
吳庭毅 律師被告 羅依婕 選任辯護人 王新發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雖有誤寫,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囿辰
法官張英尉
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佳穎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附表:
原判決內容更正後內容第1頁當事人欄被告林佳盈項下選任辯護人原記載「吳庭毅律師(法扶律師)」第1頁當事人欄被告林佳盈項下選任辯護人應更正為「邱奕澄律師(法扶律師)吳庭毅律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