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83號原告 余家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欣慧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