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 陳玉珍 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