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基簡字第3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當事人間與被告 杜麗霜蕭慶慈蔡榮育李杜麗玉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蕭慶慈、蔡榮育、李杜麗玉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蕭慶慈、蔡榮育、李杜麗玉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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