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71號
第81號第82號第83號第84號原告 許少澤
許慈倫 鄭有材 許凱奇 楊晨希 被告 邱冠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蕭于哲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致群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