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7號原告 歐俊龍 被告雲林縣稅務局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
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復未檢附訴願決定書及載明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具體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4月27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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