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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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39號原告郭ꆼ昌被告 蔡承儒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1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高增泓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