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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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二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世彣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本院裁定(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本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應由第三審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適用。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之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六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針對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事項之聲請人上訴所得受利益之金額,依卷內資料認定不逾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經司法院命令增至之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因認其第三審上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原確定裁定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事。再審聲請意旨,指摘原確定裁定有消極不適用同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再審事由,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陳碧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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