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貸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雲林縣大埤鄉農會法定代理人林再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佰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陸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壹仟參佰參拾肆元,折合新台幣陸萬肆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叁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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