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六三號
原告東信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錦峰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德欣先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
費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瑞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吳丕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