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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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99號

聲請人乙○○

代理人丙○○

相對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姓名「乙○○」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雅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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