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60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柏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468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