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60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柏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468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