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0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043號債權人 蔡素卿 上列債權人蔡素卿因與債務人 施春貴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素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請求利息自民國111年12月4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應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