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0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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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43號

債權人 蔡素卿

上列債權人蔡素卿因與債務人 施春貴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素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利息自民國111年12月4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應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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