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6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4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63號原告(即抗告人) 巫由霜新莊英仁醫院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間建築法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110年度訴字第46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高維駿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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