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2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9號原告 趙中雍 上列原告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0年度救字第309號裁定駁回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5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本院審判長前以民國110年3月15日110年度訴字第27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費,該裁定於同年月24日寄存於臺北龍口郵局,並經原告於同年月29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及招領郵件銷號收據附卷可憑。嗣本院又以110年8月23日 院楨 審A股110訴00279字第1100009082號函催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函於同年月30日寄存於臺北龍口郵局,並經原告於同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及國內掛號查詢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及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許瑞助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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