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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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38號上訴人 李恩中 住桃園縣八德市○○街○○巷○○號被上訴人 江玉秋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
李祤辰 ( 范志穗 之繼承人)
住桃園縣中壢市○○○街○○○號1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1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3年2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