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15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15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戚賢信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02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戚賢信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臺中市沙鹿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本院簡易庭調解事件報告書及被告、告訴人於本院訊問時之陳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口角糾紛,竟徒手毆打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受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害,手段非議,情緒管理欠佳,並考量被告前已有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非佳,其犯後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但因賠償金額協議不成而無法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迄今仍未賠償告訴人損害,兼衡以被告與告訴人案發時同為排班計程車司機,因口角細故發生爭執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高中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所附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19頁),及現因身體受有右側股骨幹閉鎖性骨折等傷(見本院卷第15頁 光田 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而需他人照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股
107年度偵字第10237號被告戚賢信男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戚賢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2年3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6年8月9曰中午12時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細故與 陳清峯 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陳清峯臉部、身體等處,致陳清峯受有右側眼球暨眼眶組織鈍傷、右側眼結膜出血、右側眼瞼暨眼周圍區域擦傷、右側前胸壁擦傷及左側膝部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陳清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戚賢信於警詢及本署偵詢時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陳清峯於警詢及本署偵詢時指訴明確,且經證人 向柏齡 於警詢及本署偵詢時、證人 楊錫融 於本署偵詢時證述屬實,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清泉醫院診斷證明書、監視錄影器晝面擷取翻拍照片16張及監視錄影器畫面光碟1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前曾受犯罪事實欄記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檢察官林彥良本件正本,除檢察機關全銜依法更名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外,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柯芷涵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