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4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泉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7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不思自制,僅為滿足一己之私慾,即於公共場所任意為裸露性器官供人觀覽之猥褻行為,足見其目無法紀,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所為破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亦造成目擊者心理上之不適,殊為不該,惟念被告無刑事前案紀錄,犯後坦承犯行不諱,兼衡其自陳學歷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警卷第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冠杰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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