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9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9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98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曜顯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867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張曜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
一、張曜顯自民國99年4月初某日起,任職於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誠保全公司),並派駐至位於臺中市○○區○○街○○○號之「繁榮八佰B棟」社區擔任保全員,負責該社區之安全維護及負責代收、保管該社區之管理費、車位費等應收款項,係從事業務之人。詎張曜顯因積欠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106年1月21日起至同年3月7日止,先後利用收取附表所示社區住戶之管理費、車位費等款項之機會,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其向附表所示之住戶所收取如附表所示之業務上持有款項(含現金及票據),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而接續侵占入己挪為私用。嗣經鴻誠保全公司收款時發現有異,經與張曜顯逐一核對款項,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鴻誠保全公司告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張曜顯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
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被告於106年8月16日簽立之切結書、協議和解書影本各1份及被告簽立之本票影本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7頁至58頁)。而被告所收取挪用之款項,就附表編號1至29部分,有繁榮八佰B棟張曜顯欠費明細1份及「繁榮八佰B棟管理委員會」收據影本29張(收據編號778201號至778230號,其中778226號作廢)附卷可參(本院卷第62頁至第73頁);就附表編號30至37所示部分,有繁榮八佰B棟張曜顯欠費明細及106年管理費收費明細、「繁榮八佰B棟管理委員會」收據影本各1份存卷足憑(本院卷第74頁至第82頁);就附表編號38至第42所示部分,有繁榮八佰B棟張曜顯欠費明細、106年管理費收費明細各1份及簡式報告單2份可佐(本院卷第84頁至第92頁),足認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執行
之事務,其主要部分之業務固不待論,即為完成主要業務所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亦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意旨參照),本案被告任職於鴻誠保全公司擔任「繁榮八佰B棟社區」管理員,負責代收、保管該社區之管理費、車位費等應收款項,自為從事業務之人。
被告利用業務上之機會,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如附表所示之款項,是核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擔任社區管理員,負責代收款項之同一機會,將其所收取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在時間及空間上具有密切之關係,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係為達同一目的,實施同一手段,而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至起訴書雖漏未論及被告侵占附表編號30至42所示款項,然被告係於密接之時間先後侵占附表所示之款項,客觀上應認係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在刑法評價上應認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為已足,業如前述,是此部分雖未經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予以記載,惟與起訴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本即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㈡爰審酌被告利用其職務之便,侵占業務上持有他人之財物,
不僅侵害他人財產權,且破壞從事業務之人應本之忠實誠信關係,缺乏對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然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而其所侵占之68餘萬元款項經鴻誠保全公司代墊歸還繁榮八佰B棟社區後,被告業與鴻誠保全公司達成和解而以扣除薪資之方式歸還款項,再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㈣末按刑罰之目的固有處罰行為人之意義,惟依現今通行之概
念係重在教育,並非重在懲罰,查被告固於8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確定,然被告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則被告仍屬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深具悔意,且與告發人達成協議賠償損失,被告既尚知彌補過錯,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就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又本院斟酌為使被告確實知所警惕,及為強化其法治觀念,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避免其再度犯罪,且參酌告發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希望給予被告緩刑機會,至於是否附條件沒有意見,但希望給予被告充分休息時間,讓他晚上上班以賠償公司等語,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2場次,以期導正其正確法律觀念,並對社會有所貢獻,併依刑法第93條第
1項第2款之規定命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促其知所警惕,以免再犯。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侵占之68萬6020元雖未扣案,然因告發人鴻誠保全公司業已代墊此筆款賠償予「繁榮八佰B棟管理委員會」,有告發人鴻誠保全公司所提出之說明書暨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影本、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現金支出傳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56頁、第93頁至第98頁),被告既已賠償被害人繁榮八佰B棟管理委員會,性質上已填補被害人之損害,其效力等同將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本案即無須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溫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日期│侵占款項名目│金額(新臺│││││幣)│├──┼──────┼──────────────────┼─────┤│1│106年1月21日│A棟28號10樓住戶 楊惠婷 管理費及車位費│2160元││││││├──┼──────┼──────────────────┼─────┤│2│106年1月21日│A棟26號5樓住戶 劉坤成 管理費│880元││││││├──┼──────┼──────────────────┼─────┤│3│106年1月21日│B棟32號7樓住戶 李維人 管理費及車位費│2400元││││││├──┼──────┼──────────────────┼─────┤│4│106年1月24日│A棟22號3樓住戶 陳榮三 管理費│2萬6448元││││││├──┼──────┼──────────────────┼─────┤│5│106年1月24日│A棟26號3樓住戶 李秀珍 管理費│2640元││││││├──┼──────┼──────────────────┼─────┤│6│106年1月27日│B棟32號4樓住戶 黃瑞政 管理費及車位費│3萬1040元││││││├──┼──────┼──────────────────┼─────┤│7│106年1月27日│B棟30號6樓住戶 高政瑞 管理費│2萬3740元││││││├──┼──────┼──────────────────┼─────┤│8│106年1月27日│B棟32號9樓住戶 湯玉蓮 管理費及車位費│2萬9940元││││││├──┼──────┼──────────────────┼─────┤│9│106年1月27日│店30號住戶 卓素月 管理費│1萬5048元││││││├──┼──────┼──────────────────┼─────┤│10│106年1月27日│A棟22號6樓住戶 謝承寶 管理費│1萬7442元││││││├──┼──────┼──────────────────┼─────┤│11│106年1月27日│A棟26號2樓住戶 黃文恭 管理費及車位費│1萬5932元││││││├──┼──────┼──────────────────┼─────┤│12│106年1月28日│B棟32號11樓住戶 李勤彬 管理費及車位費│3萬1040元││││││├──┼──────┼──────────────────┼─────┤│13│106年1月28日│B棟店32號住戶 溫素華 管理費│1420元││││││├──┼──────┼──────────────────┼─────┤│14│106年1月28日│A棟26號8樓住戶 絡雪姿 管理費│1萬32元││││││├──┼──────┼──────────────────┼─────┤│15│106年1月28日│A棟28號6樓住戶 經慧玲 管理費│2萬2344元││││││├──┼──────┼──────────────────┼─────┤│16│106年1月28日│A棟22號4樓住戶 鍾潛昭 管理費│1萬7442元││││││├──┼──────┼──────────────────┼─────┤│17│106年1月29日│A棟26號6樓住戶 徐秋珍 管理費│9932元││││││├──┼──────┼──────────────────┼─────┤│18│106年1月29日│A棟26號7樓住戶 林桂香 管理費│1萬32元││││││├──┼──────┼──────────────────┼─────┤│19│106年1月29日│A棟22號12樓住戶 鍾雲慧 管理費│1萬7342元││││││├──┼──────┼──────────────────┼─────┤│20│106年1月29日│B棟30號11樓住戶 柯美淑 管理費及車位費│2萬9840元││││││├──┼──────┼──────────────────┼─────┤│21│106年1月29日│A棟22號8樓住戶 何晉麟 管理費│1萬7342元││││││├──┼──────┼──────────────────┼─────┤│22│106年1月29日│B棟32號8樓住戶 陳榮宗 管理費及車位費│2萬9840元││││││├──┼──────┼──────────────────┼─────┤│23│106年1月29日│A棟28號6樓住戶經慧玲汽車車位費│500元││││││├──┼──────┼──────────────────┼─────┤│24│106年1月30日│A棟28號12樓住戶 黃奕朋 管理費及車位費│2萬8244元││││││├──┼──────┼──────────────────┼─────┤│25│106年2月1日│A棟22號12樓住戶 王銘源 管理費│3060元││││││├──┼──────┼──────────────────┼─────┤│26│106年2月7日│A棟28號4樓住戶 王琪 管理費│2萬2244元││││││├──┼──────┼──────────────────┼─────┤│27│106年2月9日│B棟30、32號10樓住戶 李玉貞 管理費及車│5萬9880元││││位費││├──┼──────┼──────────────────┼─────┤│28│106年2月9日│B棟32號7樓住戶李維人管理費及車位費│2萬4940元││││││├──┼──────┼──────────────────┼─────┤│29│106年2月10日│B棟32號12樓住戶 張郡庭 管理費及車位費│2萬9940元││││││├──┼──────┼──────────────────┼─────┤│30│106年2月12日│A棟22號7樓住戶 李文琳 管理費及車位費│2030元││││││├──┼──────┼──────────────────┼─────┤│31│106年2月10日│A棟22號9樓住戶 邱翰銓 管理費│1萬7442元││││││├──┼──────┼──────────────────┼─────┤│32│106年2月10日│A棟26號9樓住戶 陳美蘭 管理費│1萬32元││││││├──┼──────┼──────────────────┼─────┤│33│106年2月10日│A棟28號5樓住戶 李秋芬 管理費│2萬2344元││││││├──┼──────┼──────────────────┼─────┤│34│106年2月10日│A棟28號11樓住戶 張齡予 管理費│2萬2344元││││││├──┼──────┼──────────────────┼─────┤│35│106年2月間│B棟30號12樓住戶 曾彥儒 管理費│2100元│││某日│││├──┼──────┼──────────────────┼─────┤│36│106年2月14日│B棟32號5樓住戶 古雲嬌 管理費及車位費│2600元││││││├──┼──────┼──────────────────┼─────┤│37│106年2月10日│店22住戶 詹郁 管理費│2萬2572元││││││├──┼──────┼──────────────────┼─────┤│38│106年2月10日│A棟26號4樓住戶 林耀輝 管理費│1萬32元││││││├──┼──────┼──────────────────┼─────┤│39│106年2月10日│B棟30號8樓住戶 李文芳 管理費│2100元││││││├──┼──────┼──────────────────┼─────┤│40│106年2月10日│B棟32號6樓住戶 王心慧 管理費及車位費│2萬9940元││││││├──┼──────┼──────────────────┼─────┤│41│106年2月10日│代收A棟26號10樓住戶租賃22號7樓 李小 │1400元││││姐18號車位106年2月租金費用││├──┼──────┼──────────────────┼─────┤│42│106年3月7日│代收A棟26號5樓承租戶交房東劉坤成之│8000元││││106年3月房租││├──┴──────┴──────────────────┼─────┤││總計│││68萬6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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