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8號原告 劉琇威 (原名: 劉銘玉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 律師被告豐隆印刷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瑞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備位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豐隆印刷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2年12月19日所召集之股東臨時會決議有關董監事選任之事宜不成立或撤銷,核其聲明之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680號裁定意旨參照),其標的之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