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埔簡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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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埔簡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埔簡字第12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智仁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潘智仁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刪除「現場照片2張」之記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罪,以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時,當場侮辱公務員為構成要件。所謂當場侮辱,係指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場所侮弄折辱而使公務員難堪而言,行為人以言語謾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均屬之,且於公務員執行職務當時視聽所能及之處所為之,即足以構成本罪。查被告潘智仁於民國107年5月8日19時3分許,在隆生派出所值班台前,公然以「你懶教」、「幹你娘」等語辱罵斯時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 彭宗億 ,使不特定之民眾得以任意共見共聞,顯屬負面評價用語,該言語陳述除使人感覺不快之外,亦有輕蔑、嘲諷使人難堪之意,足使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彭宗億受到社會負面的評價,是上開言語足以貶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至為明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㈡爰審酌被告:⑴不思以理性態度控制情緒,對依法執行職務
之員警,竟當場以輕蔑侮辱之言語謾罵員警暨其依法執行之職務,漠視公務員執法尊嚴及藐視法治之心態,影響社會秩序及國家公權力之執行;⑵惟其犯後尚知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婉淑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