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交簡字第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潔茹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忠改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