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367號聲請人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敏弘計程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簡易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書記官李明章┌─────────────────────────────────────────────────┐│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5年度票字第367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台幣)│││├─┼───────────┼───────────┼───────────┼───────────┤│1│94年6月22日│600,000元│94年11月21日│9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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