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8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簡上字第11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吳祚丞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秋莉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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