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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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498號公訴人 台灣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癸○○
(另案在台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核退偵字第40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癸○○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壹所示偽造之印章、附表貳所示之身分證影本、附表參所示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附表肆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署名、印文、附表伍所示簽帳單上偽造之署名及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潭子郵局混投段掛號函件區段投遞簽收清單上偽造之「辰○峰」署名、印文,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癸○○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假釋,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自九十一年六月間起,連續在台中縣○○鄉○○路○段○○巷○弄○號住處,偽造如附表參所示扣繳單位為馬岡 加油站 股份 有限公 司、安泰 商業銀 行、台中商業銀行總行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委請不知情之刻印店成年人員偽刻如附表壹所示之印章,再利用其之前向不詳姓名者購得如附表貳所示之身分證影本,分別於附表肆所示之時間,冒用卯○○、 曹曉陽 、 黃長城 、午○○、巳○○、 張碧芬 、辰○峰、丑○○、壬○○名義,在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富邦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誠泰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附表肆所示之署名、印文,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連同附表肆所示之身分證影本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或房屋稅繳款單、房屋稅、地價稅轉帳繳納證明,以郵寄方式,向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富邦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誠泰商業銀行申請信用卡,使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富邦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誤以為本人所申請,而核發附表伍所示之信用卡(其餘部分未獲核發),癸○○並曾於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潭子郵局混投段掛號函件區段投遞簽收清單上偽造「辰○峰」之署名、印文各一枚,表示收受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核發之信用卡。癸○○取得附表伍所示之信用卡,即在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簽「壬○○」、「巳○○」、「午○○」、「曹曉陽」、「辰○峰」之署名,表示與發卡銀行立契守約及使用時供特約商店核對身分用意之證明,再以電話完成開卡程序後,連續於附表伍所示之時間,持附表伍所示之信用卡,至附表伍所示之特約商店或銀行自動櫃員機,或以信用卡刷卡付帳,購買附表伍所示之商品,在具有收據性質之簽帳單上偽簽「壬○○」、「巳○○」、「午○○」、「曹曉陽」、「辰○峰」之署名,交予附表伍所示之特約商店,使附表伍所示之特約商店陷於錯誤,以為係本人持卡消費,而交付附表伍所示之商品;或利用附表伍所示之銀行自動櫃員機,插入冒名申請所得之信用卡,以不正方法,預借附表伍所示之現金,足以生損害於附表壹所示偽造印章之名義人、附表參所示偽造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扣繳單位、所得人、附表肆所示之申請名義人、附表伍所示之特約商店及附表肆所示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嗣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十一時三十分許,為警在上開住處搜索查獲,並扣得附表壹所示偽造之印章、附表貳所示之身分證影本、附表參所示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房屋稅、地價稅繳納證明(同時查扣與本案尚無直接關連之公務人員履歷表七份、現金新台幣二萬零四百元、行動電話二支、手鍊一條、項鍊一條、目錄一本、SIM卡二張)。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癸○○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癸○○坦承不諱,並經被害人寅○○、辛○○○、卯○○、巳○○、 楊珮宜 、午○○、壬○○、丑○○、己○○、丁○○、甲○○、子○○、丙○○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職員戊○○、玉山商業銀行職員庚○○分別於警訊、偵查中供述無訛,復有附表壹所示偽造之印章、附表貳所示身分證影本、附表參所示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附表肆所示信用卡申請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房屋稅繳款單、房屋稅、地價稅轉帳繳納證明影本、附表伍所示簽帳單影本及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潭子郵局混投段掛號函件區段投遞簽收清單影本、房屋稅、地價稅繳納證明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被告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部分(其中偽造印章部分係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成年人員為之,為間接正犯),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施,為連續犯,應分別論以一罪,依法加重其刑。再被告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假釋,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憑,五年以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其刑。又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及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已有賭博、竊盜、侵占、偽造文書等前科,仍不知悔改,復偽造印章、印文、署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冒名申請信用卡,大量刷卡消費、預借現金,危害交易安全、情節非輕,事後坦承上情,態度尚佳,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附表壹所示偽造之印章、附表肆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署名、印文、附表伍所示簽帳單上偽造之署名及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潭子郵局混投段掛號函件區段投遞簽收清單上偽造之「辰○峰」署名、印文,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諭知沒收;另附表貳所示之身分證影本、附表參所示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至於附表伍所示被告冒名申請使用之信用卡,迄未扣案,被告復供稱業已丟棄,顯已不存在,連同信用卡背面偽造之署名,均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鍾堯航附表壹:
偽造之「張碧芬」、「己○○」、「曹曉陽」、「巳○○」、「 何淑敏 」、「丁○○」、「辰○峰」、「卯○○」、「 徐書婷 」、「午○○」、「甲○○」、「 趙美華 」、「 張淑蕾 」、「子○○」、「丙○○」、「黃長城」印章各一枚。
附表貳:
編號身分證影本名義人數量(張)
1趙美華二
2 張茂鴻 一
3 黃翠霞 一
4 朱美娟 二
5辰○峰一
6 陳姿印 一
7 李玉珍 一
8卯○○一
9子○○一
10 黃怡蓁 三
11 林志恭 二
12黃長城二
13 黃素珠 一
14 莊瑋琪 一
15丑○○一
16張淑蕾四
17丁○○二
18 陳珮芳 二
19張 簡美娟 二
20辛○○○二
21午○○一
22 鐘慈美 一
23林依頻二
24 施麗豐 一
25 陳秀英 二
26何淑敏二
27 羅敏蓉 二
28壬○○一
29己○○二
30 盧慧娟 一
31 陳麗娟 三
32徐書婷二
33王蕙如一
34 劉雅萍 一
35丙○○二
36莊珮婷一
37 陳秀霞 三附表參:
編號扣繳單位所得人給付年度給付總額及張數
1馬岡加油站黃長城九十0000000
股份有限公二張司
2安泰商業銀巳○○九十0000000
行一張
3台中商業銀壬○○九十0000000
行總行三張
4馬岡加油站丁○○九十0000000
股份有限公一張司
5馬岡加油站何淑敏九十0000000
股份有限公一張司
6馬岡加油站黃素珠九十0000000
股份有限公一張司
7馬岡加油站陳麗娟九十0000000
股份有限公一張司
8馬岡加油站黃怡蓁九十0000000
股份有限公一張司
9馬岡加油站莊瑋琪九十0000000
股份有限公一張司
10馬岡加油站卯○○九十0000000
股份有限公一張司
11馬岡加油站子○○九十0000000
股份有限公一張司
12台中商業銀甲○○九十251812
行總行一張
13台中商業銀卯○○九十251812
行總行一張
14台中商業銀陳麗娟九十251812
行總行一張
15台中商業銀 黃寶玉 九十251812
行總行一張
16台中商業銀 林雪真 九十251812
行總行一張
17台中商業銀吳月娥九十251812
行總行一張
18台中商業銀林依頻九十251812
行總行一張
19台中商業銀施麗豐九十251812
行總行一張
20台中商業銀 莊佩婷 九十251812
行總行一張
21台中商業銀 陳佩芳 九十251812
行總行一張
22台中商業銀 陳莉雅 九十251812
行總行一張
23台中商業銀朱美娟九十251812
行總行一張
24台中商業銀午○○九十251812
行總行一張
25台中商業銀丙○○九十251812
行總行一張
26台中商業銀己○○九十251812
行總行一張
27台中商業銀黃翠霞九十251812
行總行一張
28台中商業銀 陳慧瑛 九十251812
行總行一張
29台中商業銀陳秀英九十251812
行總行一張
30馬岡加油站劉雅萍九十565000
股份有限公一張司
31馬岡加油站林依頻九十565000
股份有限公一張司
32台中商業銀 楊淑英 九十252500
行總行一張
33台中商業銀盧慧娟九十251812
行總行一張
34台中商業銀劉雅萍九十251812
行總行一張
35馬岡加油站午○○九十565000
股份有限公一張司
36台中商業銀丁○○九十251812
行總行一張
37台中商業銀 羅媚娟 九十251812
行總行一張
38台中商業銀羅敏蓉九十251812
行總行一張
39台中商業銀張淑蕾九十251812
行總行一張
40台中商業銀辛○○○九十251812
行總行一張
41台中商業銀陳姿印九十251812
行總行一張
42馬岡加油站甲○○九十0000000
股份有限公一張司
43馬岡加油站陳秀英九十0000000
股份有限公一張司
44馬岡加油站吳文上九十0000000
股份有限公一張司
45台中商業銀子○○九十251812
行總行一張
46台中商業銀何淑敏九十251812
行總行一張
47台中商業銀李玉珍九十251812
行總行一張
48馬岡加油站 張簡美娟 九十565000
股份有限公一張司
49馬岡加油站辛○○○九十565000
股份有限公一張司
50馬岡加油站羅敏蓉九十565000
股份有限公一張司
51馬岡加油站羅媚娟九十565000
股份有限公一張司
52台中商業銀辰○峰九十0000000
行總行二張
53安泰商業銀許珣凱九十0000000
行一張
54馬岡加油站辰○峰九十0000000
股份有限公一張司
55馬岡加油站曹曉陽九十0000000
股份有限公一張司
56馬岡加油站陳姿印九十0000000
股份有限公一張司
57台中商業銀黃素珠九十251812
行總行一張
58台中商業銀莊瑋琪九十251812
行總行一張
59馬岡加油站丙○○九十565000
股份有限公一張司
60馬岡加油站 李晏菁 九十565000
股份有限公一張司
61馬岡加油站吳月娥九十565000
股份有限公一張司
62馬岡加油站莊佩婷九十565000
股份有限公一張司
63馬岡加油站陳慧瑛九十565000
股份有限公一張司
64馬岡加油站己○○九十565000
股份有限公一張司
65馬岡加油站林雪真九十565000
股份有限公一張司
66馬岡加油站蘇淑美九十565000
股份有限公一張司
67馬岡加油站陳珮芳九十565000
股份有限公一張司
68馬岡加油站陳莉雅九十565000
股份有限公二張司
69馬岡加油站盧慧娟九十565000
股份有限公一張司
70馬岡加油站朱美娟九十565000
股份有限公一張司
71馬岡加油站黃翠霞九十565000
股份有限公一張司附表肆:
編號申請名義人冒名申請信用卡情形
1卯○○冒用卯○○名義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在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卯○○」之署名、印文各一枚,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一份,連同卯○○之身分證影本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郵寄方式向該銀行申請信用卡,未獲核卡。
2曹曉陽冒用曹曉陽名義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在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卯○○」之署名一枚,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一份,連同曹曉陽之身分證影本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郵寄方式向該銀行申請信用卡,未獲核卡。
3黃長城冒用黃長城名義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在中
國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黃長城」之署名一枚,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一份,連同黃長城之身分證影本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郵寄方式向該銀行申請信用卡,未獲核卡。
4午○○冒用午○○名義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在中
國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劉美君」之署名一枚,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一份,連同午○○之身分證影本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郵寄方式向該銀行申請信用卡,該銀行據以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5巳○○冒用巳○○名義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在富
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巳○○」之署名一枚,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一份,連同巳○○之身分證影本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郵寄方式向該銀行申請信用卡,該銀行據以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6午○○冒用午○○名義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在
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午○○」之署名一枚,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一份,連同午○○之身分證影本及地價稅轉帳繳納證明、房屋稅繳款單,以郵寄方式向該銀行申請信用卡,該銀行據以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7張碧芬冒用張碧芬名義於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在
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張碧芬」之署名一枚,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一份,連同張碧芬之身分證影本及房屋稅轉帳繳納證明、地價稅轉帳繳納證明,以郵寄方式向該銀行申請信用卡,未獲核卡。
8曹曉陽冒用曹曉陽名義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在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曹曉陽」之署名一枚,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一份,連同曹曉陽之身分證影本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郵寄方式向該銀行申請信用卡,該銀行據以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9辰○峰冒用辰○峰名義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日,在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楊宗峰」之署名一枚,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一份,連同辰○之身分證影本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郵寄方式向該銀行申請信用卡,該銀行據以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10丑○○冒用丑○○名義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在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許絢凱」之署名一枚,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一份,連同丑○○之身分證影本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郵寄方式向該銀行申請信用卡,未獲核卡。
11丑○○冒用丑○○名義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在誠泰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許絢凱」之署名一枚,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一份,連同丑○○之身分證影本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郵寄方式向該銀行申請信用卡(六福集團聯名卡),未獲核卡。
12巳○○冒用巳○○名義於九十二年八月七日,在中
國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劉旭昇」之署名一枚,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一份,連同巳○○之身分證影本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郵寄方式向該銀行申請信用卡,未獲核卡。
13壬○○冒用壬○○名義於不詳時間,在中國國際商
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壬○○」之署名一枚,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一份,連同張瑋倫之身分證影本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郵寄方式向該銀行申請信用卡,該銀行據以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附表伍:
一、以壬○○名義所申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刷卡消費部分編號刷卡日期特約商店消費金額
1九十二年五月台灣丸九股份有一百七十二元及三百二
十四日限公司十一元二筆
(簽帳單二張)
2九十二年五月同上八百四十八元及三百六
十五日十一元二筆
(簽帳單二張)
3九十二年五月同上二百零七元及一百三十
十六日八元二筆
(簽帳單二張)
4九十二年五月同上二百四十元
十七日(簽帳單一張)
5九十二年五月同上一百四十七元
十八日(簽帳單一張)
6九十二年五月同上三百七十六元及三百四
十九日十一元二筆
(簽帳單二張)
7九十二年五月客喜康珈啡館三百零九元
十九日台中北屯店(簽帳單一張)
8九十二年五月台灣丸九股份有三百零八元
二十日限公司(簽帳單一張)
9九十二年五月同上一百七十三元
二十一日(簽帳單一張)10九十二年五月台中商業銀行自預借現金五千元二十二日動櫃員機
11九十二年五月台灣丸九股份有三百十四元及一百十元
二十三日限公司二筆
(簽帳單二張)
12九十二年五月阿禾火有限公司一千三百七十三元
二十三日(簽帳單一張)
13九十二年五月台灣丸九股份有三百二十五元
二十五日限公司(簽帳單一張)
14九十二年五月全國電子台中縣四百九十九元
二十六日第十六分公司(簽帳單一張)
15九十二年五月台灣丸九股份有三百三十六元
二十七日限公司(簽帳單一張)
16九十二年五月同上一百九十三元
二十八日(簽帳單一張)
17九十二年五月台中商業銀行自預借現金三千元
二十九日動櫃員機
18九十二年六月台灣丸九股份有一百三十九元
二日限公司(簽帳單一張)
19九十二年六月同上二百六十一元
四日(簽帳單一張)
20九十二年六月同上三百二十七元
五日(簽帳單一張)
21九十二年六月台中商業銀行自預借現金三千元及五千
七日動櫃員機元二筆
22九十二年六月台灣丸九股份有三百七十七元
七日限公司(簽帳單一張)
23九十二年六月同上二百六十元
十日(簽帳單一張)
24九十二年六月同上二百二十二元
十二日(簽帳單一張)
25九十二年六月同上二百二十七元
十三日(簽帳單一張)
26九十二年六月同上三百四十五元
十五日(簽帳單一張)
27九十二年六月同上二百七十三元
十八日(簽帳單一張)
28九十二年六月同上二百七十元
十九日(簽帳單一張)
29九十二年六月同上一百六十一元
二十日(簽帳單一張)
30九十二年六月同上二百五十七元
二十一日(簽帳單一張)
31九十二年六月同上二百十二元
二十二日(簽帳單一張)
32九十二年六月同上二百四十八元
二十三日(簽帳單一張)
33九十二年六月台中商業銀行自預借現金三次,每次各
二十六日動櫃員機二千元
34九十二年六月台灣丸九股份有三百四十四元
二十六日限公司(簽帳單一張)
35九十二年六月同上一百五十元及一百五十
二十七日元二筆
(簽帳單二張)
36九十二年六月同上三百二十八元及一百七
二十九日十三元二筆
(簽帳單二張)
37九十二年七月同上五百二十八元
一日(簽帳單一張)
38九十二年七月親親育樂股份有三百三十元
一日限公司(簽帳單一張)
39九十二年七月台中商業銀行自預借現金二千元
二日動櫃員機
40九十二年七月台灣丸九股份有四百元及六百十九元二
三日限公司筆
(簽帳單二張)
41九十二年七月旺林生鮮超市有二百四十一元
五日限公司(簽帳單一張)
42九十二年七月台灣丸九股份有三百七十二元
七日限公司(簽帳單一張)
43九十二年七月同上三百六十六元
十三日(簽帳單一張)
44九十二年七月同上二百九十三元
十五日(簽帳單一張)
45九十二年七月同上三百十三元
十七日(簽帳單一張)
46九十二年七月同上二百三十四元
二十日(簽帳單一張)
47九十二年七月同上二百三十五元
二十三日(簽帳單一張)
48九十二年七月同上三百七十元
二十七日(簽帳單一張)
49九十二年七月同上一百七十二元
二十八日(簽帳單一張)
50九十二年七月同上二百九十九元
三十日(簽帳單一張)
二、以巳○○名義所申請富邦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刷卡消費部分編號刷卡日期特約商店消費金額
1九十二年六月台灣中小企業銀預借現金二次,每次各
二十四日行自動櫃員機一萬元
2九十二年六月台灣丸九股份有三百二十九元
二十五日限公司(簽帳單一張)
3九十二年六月台灣中小企業銀預借現金一萬元
二十六日行自動櫃員機
4九十二年六月台灣中小企業銀預借現金五千元及三千
二十六日行自動櫃員機元
三、以午○○名義所申請玉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刷卡消費部分編號刷卡日期特約商店消費金額
1九十二年七月上海商業銀行台預借現金二萬元
八日中分行自動櫃員
機
2九十二年七月中國信託商業銀預借現金二萬元
十日行台中分行自動
櫃員機
3九十二年七月上海商業銀行台預借現金二萬元
十日中分行自動櫃員
機
4九十二年七月上海商業銀行台預借現金二萬元
十一日中分行自動櫃員(未成功)
機
四、以午○○名義所申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刷卡消費部分編號刷卡日期特約商店消費金額
1九十二年七月台灣中小企業銀預借現金二萬元
二十四日行自動櫃員機
2九十二年七月台灣中小企業銀預借現金一萬八千元
二十五日行自動櫃員機
3九十二年七月華南商業銀行自預借現金一萬元
二十五日動櫃員機
五、以曹曉陽名義所申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刷卡消費部分編號刷卡日期特約商店消費金額
1九十二年八月台灣丸九股份有一百七十元
四日限公司(簽帳單一張)
2九十二年八月親親育樂股份有三百三十元
四日限公司
3九十二年八月華南商業銀行自預借現金二萬元
八日動櫃員機
4九十二年八月琳淇餐飲店三百十元
八日(簽帳單一張)
5九十二年八月第一商業銀行自預借現金一萬元
九日動櫃員機
6九十二年八月親親育樂股份有一百九十八元
十一日限公司(簽帳單一張)
7九十二年八月華南商業銀行自預借現金二千元
十三日動櫃員機(未成功)
六、以辰○峰名義所申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刷卡消費部分編號刷卡日期特約商店消費金額
1九十二年八月華南商業銀行自預借現金二萬元
八日動櫃員機
2九十二年八月同上預借現金四千元
十三日(未成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官葉泰濃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