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149號
原 告 龍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鄉林維也納
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571元,應繳裁判費1,4
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