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簡字第4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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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簡字第4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四六七號
原告乙○○被告塑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捌萬陸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九紙,不料於如附表所示提示日為付款之提示,竟均遭拒付,追索無效,為此依票據追索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四十八萬六千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聲明或陳述。
丙、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經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九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並應連帶負責;執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爰併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票面金額│票號│備││號│││││(新台幣)││考│├─┼───┼───┼───┼───┼────────┼──────┼─┤│一│塑仁企│新竹國│九十一│九十一│五萬三千四百元│AA三一八三││││業有限│際商業│年十一│年十一││五三三││││公司│銀行北│月十五│月十八│││││││新竹分│日│日(原│││││││行││告誤載│││││││││為十五│││││││││日)││││├─┼───┼───┼───┼───┼────────┼──────┼─┤│二│同右│同右│九十一│九十二│五萬三千四百元│AA三一八三││││││年十二│年三月││五三四││││││月十五│二十一││││││││日│日││││├─┼───┼───┼───┼───┼────────┼──────┼─┤│三│同右│同右│九十二│九十二│五萬三千四百元│AA三一八三││││││年一月│年三月││五三五││││││十五日│二十一│││││││││日││││├─┼───┼───┼───┼───┼────────┼──────┼─┤│四│同右│同右│九十二│九十二│五萬三千四百元│AA三一八三││││││年二月│年三月││五三六││││││十五日│二十一│││││││││日││││├─┼───┼───┼───┼───┼────────┼──────┼─┤│五│同右│同右│九十二│九十二│五萬三千四百元│AA三一八三││││││年三月│年三月││五三七││││││十五日│二十一│││││││││日││││├─┼───┼───┼───┼───┼────────┼──────┼─┤│六│同右│同右│九十二│九十二│五萬三千四百元│AA三一八三││││││年四月│年四月││五三八││││││十五日│二十五│││││││││日││││├─┼───┼───┼───┼───┼────────┼──────┼─┤│七│同右│同右│九十二│九十二│五萬三千四百元│AA三一八三││││││年五月│年五月││五三九││││││十五日│二十六│││││││││日││││├─┼───┼───┼───┼───┼────────┼──────┼─┤│八│同右│同右│九十二│九十二│五萬三千四百元│AA三一八三││││││年六月│年六月││五四0││││││十五日│十六日│││││││││││││├─┼───┼───┼───┼───┼────────┼──────┼─┤│九│同右│同右│九十二│九十二│五萬三千四百元│AA三一八三││││││年七月│年七月││五四一││││││十五日│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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