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60號原告 黃月娟 被告 陳吳進治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曾仁勇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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