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王天宜 被告 郭井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易字第58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莊政達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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