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4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臺東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6日所為之98年度交聲字第48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關於「東警交字第Z00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之記載,應更正為「東警交字第T0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茜庭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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