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重上更(一)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土地分配決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1號上訴人 何素鑾
賴文楷 賴鎮培 (兼 賴清松 之承受訴訟人) 賴木坤 (兼賴清松之承受訴訟人) 賴美如賴謙吉 之承受訴訟人) 賴鈺文 (賴謙吉之承受訴訟人) 賴美珊 (賴謙吉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一哲 律師被上訴人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14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張瑞蘭法官游文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