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仕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仕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仕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榮龍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強制罪)│(①強制罪、②恐嚇危害│(①剝奪行動自由罪、②││││安全罪)│強制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2次)│有期徒刑4月(2次)│├────────┼───────────┼───────────┼───────────┤│犯罪日期│104.07.06│①104.01.07(參見判決│①104.01.07(參見判決│││(參見判決書犯罪事實欄│書犯罪事實欄㈡所示│書犯罪事實欄㈠所示│││所示)│)│)││││②104.08.07(參見判決│②104.08.15(參見判決││││書犯罪事實欄㈠所示│書犯罪事實欄㈠所示││││)│)│├────────┼───────────┼───────────┼───────────┤│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9629號、105年度偵字第│29629號、105年度偵字第│29629號、105年度偵字第│││666號│666號│666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627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627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62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02.15│106.02.15│106.02.15│├───┼────┼───────────┼───────────┼───────────┤││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627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627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627號││││││││判決├────┼───────────┼───────────┼───────────┤││確定日期│106.03.13│106.03.13│106.03.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742號│6742號│67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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