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514號上訴人聯柏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訴人丁○○
-PASURUAN(印尼共和國)被上訴人乙○○
13號訴訟代理人甲○○○
13號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林恩山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書記官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