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iputuputraastawa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iputuputraastawa發支付命令,本院經查詢入出境境資料,相對人已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出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附卷可憑;又按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是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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